伊春:立法书写“红松保护故事”新篇章——解读《伊春市红松保护条例》

发布日期:2024-08-13 来源:- 作者:伊春人大

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了《伊春市红松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黑龙江省首部单一树种地方性法规诞生。

保护一棵树,一部着眼生态文明建设的法

11月10日,伊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解读。

据了解,红松是维护小兴安岭生态屏障的重要树种,其生态价值极其珍贵。位于小兴安岭腹地的伊春市,素有“中国林都”“红松故乡”的美誉,但经过60年的采伐,这里的红松资源面临枯竭的风险。为了不让“红松故乡”变成“红松故事”,2004年,伊春市果断全面停伐境内天然红松。通过积极探索和不懈努力,伊春市红松资源得到有效恢复,在红松保护工作上积累了大量经验,也形成了相应的保护制度。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来伊春考察时作出“一定要把森林资源保护好”的重要指示。伊春市委、市政府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殷切嘱托,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切实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加快推动林区转型发展,努力让伊春老林区焕发青春活力。

伊春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和全市发展大局,结合伊春市“生态立市、旅游强市”发展定位,积极推进红松立法,将原有的相关保护制度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促进红松保护事业更加健康有序发展,实现伊春市红松保护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法治化,书写“红松保护故事”新篇章。

易稿三十多次,一部精雕细琢的法

伊春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及时组织召开立法项目启动会,制定《伊春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正式立法项目推进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了由常委会主管副主任担任组长的立法工作专班。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选派人员全程参加了市林草局组织开展的前期立法调研,并召开立法工作推进会,跟进了解《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

“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条例(草案)》起草完成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时组织立法调研组赴金林区、嘉荫县、大箐山县,就当地红松林木的保护和培育情况开展了实地调研。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在《伊春日报》和市人大网站发布公告,同时向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地方立法和备案审查咨询专家,东北林业大学、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伊春林科院发函,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过30多稿的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此后,又组织召开农林代表小组、市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座谈会,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充分论证。

吸纳多方建议,一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伊春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听取来自社会各界的不同声音,并将合理化建议吸纳入《条例》,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例如在讨论中,伊春森工集团提出了红松果实与红松种子二者概念如何区分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针对此问题对上位法中涉及种子概念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细致研究,并与市林草局、市司法局、伊春森工集团等开展多次座谈交流,充分交换意见,明晰红松果实与红松种子的概念,并确定采用“红松种子”这一更具科学性的表述。

例如有基层立法联系点和部分人大代表针对伊春市林区特殊的管理体制,提出为突出森工集团的管理职能,可以将森工集团的管理职能单独列款的建议,《条例》在相关条款中予以说明。

例如针对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应当对红松赋二维码,用数字化模式让市民和游客了解和认领保护红松”的审议意见,《条例》在第八条第二款中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红松认领制度,对可供认领和已被认领的红松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建设认领信息平台和识别系统”,增加了红松认领数字化建设的相关内容。

此外,对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加强对红松病虫害的防治和管护方面的建议,《条例》对病虫害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予以了进一步明确。

只有十九条,一部短小精悍重实用的法

在立法过程中,伊春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立小法、立管用的法,不搞大而全,不写没用的条文,力求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条例》共十九条,采取条款式对红松保护、恢复和培育红松林木资源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森林经营单位责任、专项规划和经费保障、宣传教育、红松认领、停伐红松、分区管护、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种子采集、森林经营单位违法责任等方面内容。

《条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突出地方特色。结合伊春“生态立市、旅游强市”发展定位和红松保护的有益经验,注重从红松认领、停伐红松、分区管护、种子采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二是明确治理重点。将严厉打击天然红松商业性采伐行为作为红松保护工作的重点,加快红松资源的恢复和培育,促进小兴安岭生态健康发展。三是厘清法律责任。对上位法已有处罚规定的,《条例》不再作重复规定,同时侧重规定并压实了红松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