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畜禽屠宰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16-04-15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调查组

2016413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监督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专题调查组,在常委会副主任马仁祥的带领下,于31425日,先后深入市畜牧兽医局、友好区、南岔区、铁力市、伊春区以及翔宇集团、集佳牧业和宝宇牧业等地,就畜禽屠宰管理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同时委托其他县区人大常委会进行了自查,现将综合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畜禽屠宰管理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畜禽屠宰管理、整顿和规范畜禽屠宰市场秩序,在防止疫病传播、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分布合理,方便群众。截至目前,我市共依法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场33家,其中,生猪定点屠宰场28家,大牲畜定点屠宰场2家,禽类定点屠宰场3家。从布局上看,市辖15个县(市)区分别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场一处;铁力市、嘉荫县、南岔区分别在11个乡镇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场一处;铁力市集佳牧业、伊春区、友好区翔宇集团分别设立肉鸡定点屠宰加工企业一处;乌马河区宝宇牧业、友好区分别设立森林猪屠宰加工企业一处;铁力市、友好区分别设立大牲畜屠宰场一处。

(二)理顺机构,明确职责。2015417,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将畜禽屠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由商务局调整为畜牧兽医局。按照上级的有关要求,我市于20141224就已经完成了市级屠宰监管职能的划转,原隶属于市商务局的市畜禽屠宰管理所划归市畜牧兽医局管理,人员编制共8人。截止20159月,全市17个县(市)区全部完成了职能划转,畜禽屠宰监管职能由工信委划给畜牧兽医局(农业局),监督执法工作由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县、区级没有人员编制划转。条例修订后,市级主管部门大力开展了宣传贯彻工作,有针对性地举办了专题培训班,对条例进行深度解读和贯彻落实。目前,我市共有畜禽屠宰管理和执法人员96名,在33家定点屠宰企业实行24小时驻场检验检疫监管,承担全市畜禽屠宰管理和执法工作。

(三)严格检疫,强化监管。我市严格执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驻场检疫员严格依法按照规程开展检验检疫工作,责任明确、强化监管,确保出场畜禽产品100%检疫合格。大部分屠宰企业建立了动物入场和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实际操作中能够严把“四关”。一是严把入场关。对入场的畜禽进行查证验物和临床检查,病死畜禽一律不准宰杀。二是严把同步检疫关。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做到检疫、检验和畜禽屠宰同步进行,不漏检。三是严把肉品出厂关。畜禽产品必须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标识方可出厂。四是严把无害化处理关。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在检疫员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2015年共检疫生猪14.86万头、牛羊0.48万头、禽类536万只,其中检出病害生猪38头、禽类3300只,全部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2015年,市政府及主管部门还开展了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和“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对屠宰企业逐一排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时,开展了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肉、倒卖、随意丢弃病死猪等违法行为。按照省里统一部署,开展屠宰环节“瘦肉精”抽检工作,对26家生猪定点屠宰场进行随机抽检1000头份,未发现非法添加“瘦肉精”违法行为。

二、存在问题

我市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多数屠宰企业设备老化,急需提档升级。我市多数屠宰企业始建于上世纪90年代,设施陈旧老化,且多年未更新改造,硬件投入不足,机械化、标准化生产水平低,卫生条件差。又因近几年受外进冷鲜肉的市场冲击,多数屠宰企业吃不饱,屠宰能力过剩,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状态,企业对基础设施的后续投入积极性不高,屠宰条件短期内难以得到有效改善。

(二)缺乏经费保障,检验检疫手段滞后,水平偏低。2014年全面取消了检验检疫的相关收费项目,各地屠宰管理部门在取消收费之前完全依靠自收自支,取消收费项目后,各级政府没有将监管和检疫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导致监管、检疫专项经费出现了缺口,必要的检测设备无法进行添置和更新,日常监管和检疫经费得不到保障。目前,我市大多数检疫员仅凭经验和肉眼实施检验检疫,手段落后,水平偏低,极易形成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三)机构不健全,人员编制短缺。各县(市)区屠宰监管工作在划转前由各地工信委等部门兼管,没有对应的监管机构,划转后由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大部分区包含在农业局内)承担监管职责,增加了职责,但人员编制没有增加。因缺少专业技术人员,动物监督和检疫工作非常繁重。

三、意见和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开展条例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办班培训等方式,不断加深全社会特别是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人员、屠宰企业负责人和职工、以及广大消费者对条例的认识,不断提高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提高企业法人主体责任意识,增强广大消费者对肉食品安全的自我保护能力。

(二)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不断推动畜禽屠宰提档升级。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结合我市实际优化屠宰产业发展布局,推动建立现代屠宰企业制度。对现有的定点屠宰企业,要加快屠宰加工、肉品品质检验、冷链设施、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和污水处理等方面的升级改造,提升技术和管理水平。同时,应积极鼓励企业以多种方式兼并重组,对小、亏屠宰企业实施资源整合,实现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和经营,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条,培育自主品牌。对新建定点屠宰企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估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严格落实环保标准。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装备;应按照条例规定将畜禽屠宰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监管和检验检疫工作正常开展;应加强对屠宰行业管理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

(四)严格执法,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加强企业监管,确保企业依法生产、诚信经营。二是针对畜禽屠宰、加工运输和销售等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项整治活动。三是建立联合执法协同机制,加强畜牧、公安、卫生、工商、质监、食药监、环保和城管等部门的沟通,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