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公布施行

发布日期:2018-06-26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办公室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4月26日批准通过。已通过《伊春日报》发布公告,并在《伊春市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4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垦区条例〉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实施〈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的决定》。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齐齐哈尔、牡丹江、伊春、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